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非調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58號
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 林雅華 、 吳城政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