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仁發選任辯護人邵良正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前於民國101年8月1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仁發選任辯護人邵良正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前於民國101年8月1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