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請人 吳南卿 代理人 楊志偉 相對人 林木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7年6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7年12月9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底價││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1│宜蘭縣○○○鄉○○○段││1453│田│221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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