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破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破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抗字第30號抗告人 林玉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抗告法院認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於101年12月5日所具之書狀,其主旨既稱請求撤銷101年度破抗字第30號本院民事裁定,自係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惟本院上開裁定於101年9月28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1年10月11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1年12月5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許正順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但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得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高澄純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