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二八號判決諭知無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一二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0七六四七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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