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被告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甲○○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梅淑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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