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展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陽美香 被告甲0000000000標事務所
住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