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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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734號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上訴人 范琇穎
范振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林純如」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麗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陳麗玲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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