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196號抗告人 李國雄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經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抗告人應繳之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徐麗瑩
法官溫宗玲法官周玉琦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