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378號聲請人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連思成 律師 張琇惠 律師相對人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連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一○三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肆億肆仟萬元,准予變換提存面額新臺幣肆億肆仟萬元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437號假扣押裁定,提供現金4億4,000萬元為擔保物,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1031號為相對人供擔保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就上開擔保物另有他用,謹此具狀依法聲請准許將擔保物變換為同面額4億4,000萬元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審查,足認聲請人聲請以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提存物,其變換後與原提存物之價值相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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