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坤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2889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坤榮因詐欺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坤榮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6、7、8號部分,雖曾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惟經該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判決上訴駁回,故該院並非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附表:受刑人李坤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月初│93年10月28日│94年10月13日││││││├────────┼────────┼────────┼────────┤│偵查機關│宜蘭地檢署99年度│宜蘭地檢署99年度│宜蘭地檢署9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551、3103│偵緝字第130、131│偵緝字第130、131│││號│、132號│、132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565│99年度訴字第234│99年度訴字第23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9月7日│99年11月15日│99年11月15日│││日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565│99年度訴字第234│99年度訴字第234││││號│號│號││判決├────┼────────┼────────┼────────┤││判決│99年9月27日│99年12月13日│99年12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助字第958號(│度執助字第959號│度執助字第959號│││宜蘭地檢1971號)│應執行刑10月(宜│應執行刑10月(宜││││蘭地檢2446號)│蘭地檢2446號)││├────────┴────────┴────────┤││羈押期間:99.10.12至99.11.01止,計21天。│││編號1~4號宜蘭地院100聲391號(100執助1528號)定應執行│││刑1年。│└────────┴──────────────────────────┘┌────────┬────────┬────────┬────────┐│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2次)│├────────┼────────┼────────┼────────┤│犯罪日期│94年6月3日│99年4月26日│99年6月14日前某│││││日、99年7月23日│││││~99年8月2日(起│││││訴書附表勿載為99│││││年7月中旬某日~│││││99年8月2日)│├────────┼────────┼────────┼────────┤│偵查機關│宜蘭地檢署99年度│高雄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30、131│少連偵第107號│度偵字第9987、│││、132號││10610號│├───┬────┼────────┼────────┼────────┤││法院│宜蘭地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34│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號│1935號│2179號││事實審├────┼────────┼────────┼────────┤││判決│99年11月15日│100年4月27日│100年8月8日│││日期││││├───┼────┼────────┼────────┼────────┤││法院│宜蘭地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34│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號│1935號│1237號││判決├────┼────────┼────────┼────────┤││判決│99年12月13日│100年5月23日│100年9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高雄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助字第959號│度執字第8619號│度執字第12889號│││應執行刑10月(宜││應執行刑1年9月│││蘭地檢2446號)││││├────────┴────────┴────────┤││羈押期間:99.10.12至99.11.01止,計21天。│││編號1~4號宜蘭地院100聲391號(100執助1528號)定應執行│││刑1年。│└────────┴──────────────────────────┘┌────────┬────────┬────────┬────────┐│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7月下旬某日│99年7月下旬某日││││~99年7月29日、│~99年8月6日││││99年8月9日(起訴│(起訴書附表勿載││││書附表勿載為999│為99年7月中旬某││││年7月中旬某日│日~99年8月6日)││││~99年7月29日、│││││99年7月中旬某日│││││~99年8月9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9987、│度偵字第9987、││││10610號│1061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2179號│2179號│││事實審├────┼────────┼────────┼────────┤││判決│100年8月8日│100年8月8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237號│1237號│││判決├────┼────────┼────────┼────────┤││判決│100年9月27日│100年9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2889號│度執字第12889號││││應執行刑1年9月│應執行刑1年9月││││││││├────────┴────────┴────────┤││羈押期間:99.10.12至99.11.01止,計21天。│││編號1~4號宜蘭地院100年度聲字第391號(100執助1528號)│││定應執行刑1年。│││編號6~8號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179號定應執行刑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