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黃健弘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乙○○坦承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妨害公務之犯行,復經證人 吳佳琪 、甲○○證述明確,並有槍彈鑑定書及扣案槍彈可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因逃避違規取締而對值勤員警開槍拒捕,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9年6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合議庭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9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林季緯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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