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美商微軟公司
U.S.法定代理人MARYE.SN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 律師
滕澤珩 律師 翁如瑩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乙、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亦未據被告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附字第六四號判例闡釋甚明。
二、本件被告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之犯行(該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二號、第一五六三號、第六四三三號),因本院認該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起訴之事實間,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不予審理而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之前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素如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