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49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美珍┌───────────────────────────────────────────────────────┐│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燦興企業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94年8月31日│7,739元│EA一七五九五0│││││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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