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5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5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5752號聲請人 楊秋樺
劉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招治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票據號碼TH0000000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到期日為民國102年2月30日,而2月無30日,請 陳明 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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