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矚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矚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矚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孟諺選任辯護人林哲倫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
2年度偵字第9955、10583、11701、13748、15479、16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孟諺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蔡孟諺因涉犯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所述與共犯等人有所出入,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自民國102年8月23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自102年11月23日、103年1月23日、3月23日、5月23日、7月23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三、茲本件於103年8月22日業經本院判決被告蔡孟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在案(尚未確定),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件之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應自103年9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王秀慧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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