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陸許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陸許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陸許字第27號聲請人 楊淑珍 代理人 姚靜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聲請人委任姚靜美為本件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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