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23號聲請人 陳山田 相對人宇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已廢止)兼法定代理人 王慧愔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定有明文。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81條亦有明文規定。
以上規定,依公司法第113條並為有限公司所準用。是有限公司之清算,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僅在全體股東不能為清算人時,始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公司選派清算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宇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宇航公司)於102年11月14日遭經濟部廢止,依法須清算程序。相對人王慧愔原為宇航公司負責人,於宇航公司廢止後,卻遲遲未執行清算程序,而聲請人為宇航公司股東,為此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王慧愔為清算人,以促其盡速處理清算程序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依其聲請意旨所陳,並非宇航公司全體股東有何不能為清算人之情形,僅係原公司負責人遲遲未執行清算程序,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宇航公司於廢止後,進行清算時,本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相對人王慧愔既為宇航公司之原負責人,其即為當然之法定清算人(因有限公司以董事為負責人,而董事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係由股東中選任,故負責人必為股東),無待法院再行選任為清算人。如其未盡清算人職責,亦得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2條規定:「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聲請將其解任,而非聲請將其重複選派為清算人以促其儘速處理清算事務。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甚為顯然,自應予駁回。
四、本件聲請雖顯無理由,但因非訟事件程序,採取有償原則,故仍應先命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後,始得敘明理由,予以駁回,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