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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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補助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51號原告 鄭聯昌 被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王浩 訴訟代理人 黃薏蓉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補助事件事件,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5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7、8頁關於所載「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