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490號聲請人 王世榕
王世源 王世楠 王世浤 王美玲 前五人共同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林倖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 許寶珠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 王許寶珠 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提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
三、請提出經上開之親屬同意欲選任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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