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467號聲請人 黃全業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將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之證明文件。
三、 歐小暄 之二親等親屬系統表及各該仍生存親屬同意本件聲請之同意書。
四、近一年醫療費用支出單據及數額表提出受監護宣告人現在之財產清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