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順春被告郭光原被告蔡一廣上一被告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順春、郭光原、蔡一廣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孫健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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