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法定代理人 溫順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
事件,核屬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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