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4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初某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4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春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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