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03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