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上訴人立軒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少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瑞發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1日以103年重訴字1027號裁定,限於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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