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景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強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景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景文因犯強盜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邱志平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