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42號聲請人 簡金武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市佛教蓮社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章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理由欄第一點第二行、第三點第二行「第13屆」之記載,應更正為「第12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聲請人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葉俊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