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247號抗告人YATISUSILAWATI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進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106年7月13日106年度司票字第45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亦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本件抗告人於抗告狀並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爰依前項法律規定,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李昇蓉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