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46號原告 張有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頂馥鏈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63,808元,應繳裁判費40,3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80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