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會身分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57號原告 張振城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被告 許一玲
詹世榮 張誌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身份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身分不存在,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