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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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6號聲請人 李宗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28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如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迴避。惟該條所指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親交或嫌怨等客觀之情事,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限。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承審法官劉坤典、賴淑芬、黃麟倫迴避,雖以該事件拒絕伊調取文書之聲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有違誤、受命法官黃麟倫指定之準備程序期日,未賦予10日之就審期間,致伊無法充分準備訴訟攻防,足認其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惟查,聲請人指陳前開事項,均係其主觀臆測法官執行職務偏頗、指揮訴訟欠當,揆諸首開說明,尚不得據以認定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其據以聲請法官迴避,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黃明發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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