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重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原重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重上字第2號上訴人 林永和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被上訴人 劉秀花
朱藝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英 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7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民事庭大廈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吳素勤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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