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催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20號聲請人 謝勝合 律師(即被繼承人 張宏光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宏光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張宏光(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路○段○○○巷○○弄○號,民國92年7月23日死亡)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張宏光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為承認繼承之聲明,如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張宏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宏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宏光於民國92年7月23日死亡,因無人承認繼承,聲請人經本院以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確定,為此陳報清查後之被繼承人張宏光之遺產清冊,並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所請與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