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鄭仲勝 被告 張永彰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永彰被訴殺人未遂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從而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請求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即難認有理由,其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桂興
法官雷淑雯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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