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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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 林煌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9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9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11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泳詮股份有限公司 郭瑞棠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元分行109年10月31日40,640元AI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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