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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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1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未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849元,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