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慶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白色錠劑貳顆(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參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白色錠劑2顆,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海洛因成分,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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