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洪若茵 被告 王奕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0號(原110年度簡字第830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潘明彥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