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6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被告乙○○
8號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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