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8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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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895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湯鈞賀

被告 黎秋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劉芷寧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利率

期間(民國)

利率

47,026元

自111年4月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5月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按週年利率0.209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0.22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1月4日止

按週年利率0.23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0.469%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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