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簡附民字第九四號
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裁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黃程暉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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