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侵上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制性交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98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