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劉章具保人張茂松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茂 松康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千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惲文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