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丁銘宏被告林泉成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銘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丁銘宏因被告林泉成犯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002263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丁銘宏因被告林泉成犯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即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皆未到案執行,復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又具保人丁銘宏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通知影本2份、送達證書影本4紙、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2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各1份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是以被告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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