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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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祺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祺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祺閔因犯過失傷害、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 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參照),則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刑所獲得減少刑期之利益,於更定應執行刑時,應不得任意剝奪而損及受刑人之利益。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郭祺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0年度朴簡字第9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部分、編號3至9部分分別經定應執行拘役40日、100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拘役不得逾120日」及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定之應執行拘役40日及附表編號3至9所定之應執行拘役100日之總和,且所定應執行刑自不得超過120日。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
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等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編號3至9等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簡毓伶附表:
編號123罪名過失傷害傷害傷害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9年1月18日109年1月25日109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45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45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朴簡字第9號110年度朴簡字第9號110年度朴簡字第9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8日110年1月8日110年1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朴簡字第9號110年度朴簡字第9號110年度朴簡字第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22日110年2月22日110年2月22日備註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25號②編號1至2應執行拘役40日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26號②編號3至9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456罪名傷害傷害傷害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9年1月19日109年1月19日109年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45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45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朴簡字第9號110年度朴簡字第9號110年度朴簡字第9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8日110年1月8日110年1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朴簡字第9號110年度朴簡字第9號110年度朴簡字第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22日110年2月22日110年2月22日備註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26號②編號3至9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789罪名傷害傷害傷害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9年1月25日109年1月25日109年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45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45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朴簡字第9號110年度朴簡字第9號110年度朴簡字第9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8日110年1月8日110年1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朴簡字第9號110年度朴簡字第9號110年度朴簡字第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22日110年2月22日110年2月22日備註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26號②編號3至9應執行拘役1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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