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327號聲請人 王偉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青瑜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及本票影本一張。
三、確認請求利率為何?(若無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六為主)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