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宏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8年3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同年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7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1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36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3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72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④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48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19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00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撤回上訴後確定;前開①至③案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64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④⑤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
360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7年6月30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7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8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同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