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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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56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張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伍仟零壹元,及其中捌萬叁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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