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六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登記地址之證明文件影本、郵票叁拾肆元一張。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溫煥彬